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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烟草的依赖性问题

[日期:2006-10-17] 来源:中国吸烟与健康网  作者: [字体: ]

  此前我们介绍了美国FDA(美国食品医药管理局)规定烟草为医药品。这次先介绍一下自此以后FDA的活动,同时介绍中央研究所前临床医学研究部部长柳田知司博士[东京慈惠会医科大学客座教授,WHO(世界卫生组织)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委员]的论文及烟草专业审议会的答辨,再来考察烟草依赖性问题。

    美国的最新动向


  为防止未成年人吸烟,1995年8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认定烟碱为医药品交FDA管理,并要求FDA具体制订防止未成年人吸烟的政策。随后FDA就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防止未成年人吸烟的政策。与此同时,在“联邦食品医药化妆品法”下发表了卷烟及无烟卷烟等烟制品含有的烟碱是医药品,这些制品是烟碱的输送工具的调查分析报告。在该报告中,FDA把烟碱作为药品的依据之一是烟碱有嗜癖性(即依赖性)。
  FDA的“防止未成年人吸烟办法”在官方公报上发表时,用90天时间为接受各方面意见期,但由于批评意见又延长了2个月至1996年1月2日结束,其收到64万份以上的意见、45000页资料,其中也包括来自美国烟草协会的2000多页的意见书。原计划在征求意见截止日(90天)后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“防止未成年人吸烟办法”并公布,但由于总统选举使该项工作推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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