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航局发1997]71号
第一条为控制吸烟危害,维护和改善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的公共环境,保护广大旅客的健康,确保飞行安全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民用机场下列区域禁止吸烟: (一)航空器活动区域; (二)候机楼内旅客活动区域(指定吸烟区除外); (三)旅客通道、摆渡车内;
日期:10/15/2006 14:58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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